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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吴县人,退休工人,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工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1年10月13日,因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蔡某与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罗鹏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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