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县人,
被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