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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株洲星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孙茂顺,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星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权限:全权代理。

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株洲星通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减免。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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