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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09年9月28日13时许,在本市X街大商超市内盗窃张XX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750元。赵某某逃至超市收银台时被抓获,赃款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侦查人员分别询问被害人张XX和证人李XX、范XX、苏X、苏XX的记录,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和辨认笔录、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文贵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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