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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炎陵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钟某,男,33岁,汉族,醴陵市X乡XXX。

本院于2011年3月2日受理原告廖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廖某于2011年3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易平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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