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炎陵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钟某,男,33岁,汉族,醴陵市X乡XXX。
本院于2011年3月2日受理原告廖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廖某于2011年3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员易平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