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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被执行人何XX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X乡。

被执行人何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X镇。

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何XX抚养费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何XX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50元,直至小孩十八周岁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XX现已按月支付抚养费,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封加德

审判员石燕娥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白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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