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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某甲、艾某乙、段某、王某丙与被告王某丁、邓某、刘某、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村X组。

原告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村X组。

原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村村X组。

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村村X组。

被告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村村X组。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村村X组。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村村X组。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村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甲、艾某乙、段某、王某丙与被告王某丁、邓某、刘某、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甲、艾某乙、段某、王某丙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甲、艾某乙、段某、王某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甲、艾某乙、段某、王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艾某甲、艾某乙、段某、王某丙负担。

审判员何开宏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邝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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