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市荣创竹木家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40岁,汉族。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5年原、被告经过自愿协商一致,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的竹木家具市场内建设办公楼等有关设施。原告在使用上述工程中发现被告建设的工程存在多处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达x元之多。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质量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某某经原告多方寻找未得知其住址和下落。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荣创竹木家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住址和下落,应诉手续不能送达,被告不出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核实,主要事实无法查清。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荣创竹木家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某昌
审判员薛超庆
审判员李义田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