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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某某犯窝藏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1年7月2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窝藏罪,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被告人汤某某之弟汤某东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浙江省临海市警方网上通缉,汤某某明知汤某东系网上逃犯的情况下,在夏邑县X路东段自己租住的民房内为汤某东提供食宿,直至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明知汤某东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汤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临海市公安局对汤某东的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汤某东的住处及生活用品照片、搜查笔录及证人汤某东、何某x、何某x、汤某x、杨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明知汤某东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汤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偶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姬凤云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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