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称决定暂不与被告离婚,遂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张代莲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