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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丁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

本院受理原告张XX诉被告丁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XX、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计686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文姝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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