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孙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孙某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给被上诉人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00元。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某武
审判员孙某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