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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杨某、刘XX、蒋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蒋XX,男,X年X月X日生,农民,江华县人,住本县桥头铺。

本院在执行(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杨某与杨某、刘XX、蒋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已按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蒋XX应履行的判决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书斌

审判员黄永生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颖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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