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佟玉廷,徐州市东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薛某某货款和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670元。如上诉人王某某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