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江华县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华县人,下岗职工,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华县人,下岗职工,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华县人,下岗职工,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路X号1区X栋二门X号。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宋XX、陈XX、赖XX、李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黄永生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颜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