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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欧某与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某于2011年8月23日以前履行(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某至今仍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余某有车牌号为湘x的中型自卸车一台,目前扣押在安乡县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余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的中型自卸车一台,查封期限一年。

在查封期间,该查封财产由申请执行人欧某负责保管,不得有转让、抵某、损毁、隐匿等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母茂生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邓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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