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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某与××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邝某。

委托代理人蒋××。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小某。

代表人宁××。

委托代理人何××。

委托代理人宁××。

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邝某与被告××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邝某与被告××小某于2008年8月29日签订的《租地协议》。

二、被告××小某退还原告邝某租金x元,并补偿原告邝某x元,合计x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前付清。

三、原告邝某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60元,由原告邝某负担1260元,被告××小某负担3000元。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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