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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学某。

法定代表人熊××。

委托代理人郭××。(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学某应偿还原告借款x元,利息x元,合计x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7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学某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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