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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与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周××。

被告熊××。

本院2010年8月4日受理原告××公某与被告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向原告发出7日内预缴诉讼费通知,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郭蓉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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