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陈××。
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离婚一案。经查,原、被告2001年11月份相识,而后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女儿陈宇萱,X年X月X日生男孩陈宇杨,2006年5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被告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判刑后,两人感情完全破裂。被告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5日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在郴州监狱服刑。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经询,原、被告双方表示愿意进行调解,被告亦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的小孩陈宇萱、陈宇杨由被告陈××抚养,被告陈××在服刑期间两小孩由原告张某代养。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唐勇林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