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因其与被告邓某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审判员邓某兵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邓某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