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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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小某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重庆市X区分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3月11日晚,被告人田某及吴某(已判刑)、小某娃(绰号,另案处理)等人受伍某邀约,乘一辆长安面包车从龙水到双桥欲找罗某解决“矛盾”。车行至双桥双路X街时碰到被害人贺某,便要求贺某带路去找罗某,但四处寻找未果。贺某遂不愿继续协助找人,田某、吴某、小某娃便迁怒于贺某,在双桥区X路大众旅馆附近对贺某进行追打,并用刀将其刺伤。经法医鉴定,贺某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田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判处刑罚。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1日晚,被告人田某及吴某(已判刑)、小某娃(另案处理)等人受伍某邀约,乘一辆长安面包车从龙水到双桥找罗某解决“矛盾”。到双桥后,在双路X街碰到被害人贺某,于是要求贺某带他们去找罗某,先后到双桥宾馆、开发区的网吧、游戏室,都没有找到罗某。贺某遂不愿继续协助找人,田某、吴某、小某娃便迁怒于贺某,在双桥区X路大众旅馆附近对贺某进行殴打,并用刀将其刺伤。贺某当即昏倒在地,田某等人见状即各自逃走,贺某被伍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法医鉴定,贺某损伤程度属重伤。2011年1月27日,被告人田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与吴某、小某娃共同伤害贺某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田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立案侦办。2011年1月27日被告人田某取保候审。

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田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3、田某的供述,证实2003年3月11晚,吴某喊他去喝酒,然后给他介绍认识了伍某、小某、还有他的老婆。他们五个人一起就在龙水街上吃饭喝酒。伍某说他在双路有个事情要解决,喊吴某给他喊两个人。吴某就说喝酒的几个男的一起去。然后吴某他们找了个长安面包车,他们四个人(吴某、伍某、小某和他)就来了双路。到双路后伍某遇到一个人,那个人认识他们要找的人,伍某便叫他带路去找和他有矛盾的人。找了一会,没找到,那人说不想带路了,吴某硬要喊他带路,于是两人就吵起来了。吴某就喊他们整他,那人就跑,他们就去追。小某冲在最前面,他追到那人的时候两人一起跌倒在地,滚了几圈,小某站起来了,那人就没站起来。吴某用脚去踢那个人,他跟上去也踢了一脚。他看见小某在往裤兜里面揣东西,他便问小某是不是动了刀,他说动了刀的。然后吴某就喊他们几个回龙水了。

4、被害人贺某陈某,证实2003年3月11日晚21时左右,他在双路X街和方五几个人打牌,川汽厂水塔的伍某和几个年青人开了一个绿色的面包车找到他,伍某喊他带路去找罗某。他上了车和他们一起到开发区去找罗某,在老街上碰到王某、陈某,他们也被喊起一路去找。他们在冰兰网吧没找到罗某,吴某先踢了他一脚,他们几个开始打他,他从冰兰网吧的外面往开发区的一个大空坝子跑了。他们几个人追上来,又打他。他被打昏了,醒来的时候已经躺在医院了。

5、同案犯吴某的供述,证实2003年3月11日晚18时左右吃完饭,在龙水街心花园1+1发廊,伍某说抢他女朋友的男娃儿在双路耍,田某和伍某就商量到双路找抢他女朋友的男娃儿,伍某的意思是如果谈不成就打对方。他、田某、小某娃(成都人)都同意要去帮伍某。然后他们喊了郑某的长安出租车,车到双路后,先到双路街汪某的茶馆,伍某、田某、小某娃到茶馆喊了三个年轻人出来,带起他们去找,其中一个就是贺某。先到双桥宾馆、再到开发区的网吧、游戏室去找,但没有找到。田某和小某娃就在吵贺某,他到旁边去买了一瓶矿泉水,喝了几口,就用矿泉水瓶子向贺某砸去,没有砸到。贺某开始跑,他、伍某、田某跟到追过去,他追上去抓到贺某衣服,他一扯,就倒了。小某娃追上去抓倒贺某,两人都摔倒了,小某娃和贺某就在地上打起来了。田某追上去踢了一下贺某屁股,伍某就喊他把田某招呼到。伍某把贺某扶起来,贺某说要休息一下,伍某摸到贺某身上有血,就叫了一辆出租车把贺某送到医院,他们就回龙水去了。

6、证人伍某证言,证实2003年3月11日,秦××要还他1000元钱,顺便喊他吃饭。他就喊了吴某一起去,吴某顺便把他的堂舅子田某、刘二娃和他的一个成都朋友也喊来了。吃完饭,秦××到一个发廊洗头,他和吴某、田某、成都人、刘二娃就走了。他给吴某他们说要到双路找罗某并算帐,吴某他们四个人也说要一起去。然后吴某打电话喊了一辆出租车,他们就一起到了双路。先到公园找了一圈,没有找到。在双路街汪某的茶馆,碰到贺某、王某,然后他们一起上车到开发区游戏室、冰兰网吧,也没找到罗某。他对吴某说回龙水去,吴某说“不得行,把贺某带到龙水去打起耍”。吴某用矿泉水瓶子去砸贺某,又一脚踢到贺某肚子上。田某、成都人冲上去对贺某一阵拳打脚踢,吴某又冲上去对贺某一阵拳打脚踢,贺某就躺在了地上。他把贺某扶起往大众旅馆走,吴某又冲过来打,用脚往贺某身上乱踢,田某和成都人也上来踢贺某,贺某被打倒在地。他去扶贺某,看见贺某上衣上全部是血,他喊王某去叫了一辆出租车,把贺某送到医院,付了1000元医药费就走了。然后他们四个人到吴某姐姐家躲了一天,成都人说“贺某身上好像有刀,他才动刀杀的。”

7、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03年3月11日晚上21时,他在双桥公园后门处碰到伍某等人乘坐一辆白色长安面包车找寻罗某,遂到上官楼的电子游戏室通知了罗某和杨某。待罗某和杨某离开后,他在星乐网吧处就碰到了贺某、伍某等人,伍某迫使他和贺某带路继续去找罗某。他和贺某不愿意。吴某就开始殴打贺某,贺某让他快跑,他就往公园路跑掉了。

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3年3月11日晚20时许,他走双路X街过,看到一辆白色长安面包车停在老街汪某的茶馆外面。伍某把他喊到起,叫他去找罗某,他不干,他估到拉他上车。车上有七八个人,贺某也在车上。伍某娃他们开起车到开发区、双宾,没有找到罗某。他们又开车到冰兰网吧找,还是没找到。吴某和贺某吵了起来。他看见吴某踢了贺某一脚,几个人一起开始打贺某。他和伍某就去劝。贺某往大众旅社那边跑,吴某他们就去追,追到后,他们几个人又打贺某,把贺某打在地上,他听到贺某哎哟叫了一声。伍某把他们劝开后,他看到一个平头手上拿起一把腰刀在舞,贺某趴在地上,地上有很多血,他的身上也有血。他去叫了一辆出租车,和伍某一起把贺某送到医院。伍某给他1000元钱,叫他给医院,就走了。他看到贺某胸部被杀了两刀,脚上也被杀了一刀。

9、证人罗某证言证实,他和伍某有矛盾。2003年3月11日晚上20时左右,陈某在双路上官楼幼儿园旁边的游戏室找到他,告诉他伍某到处在找他,他便和杨某跑到覃××家躲避,第二天上午12点多钟才出门,在双桥公园后门处碰到曾××,才得知了贺某受伤的事情。

10、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她与伍某曾经谈过恋爱,在2002年12月左右分手。分手之后,伍某要求她赔钱,但她不愿意。之后,伍某又一直给她打电话要求和好,她未同意。由此引起了矛盾。后来听说在2003年3月11日晚上,伍某叫人来报复他们家,结果杀错了人,把贺某杀伤了。

11、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03年3月11日晚上21时左右,陈某在上官楼游戏室找到他和罗某,告诉他们伍某在找罗某。他和罗某就跑到覃××家躲藏。第二天早上才得知了贺某11日晚被杀伤的事情。

12、辨认笔录,吴某在侦查人员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田某。

13、鉴定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贺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14、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吴某已被判处刑罚。

15、到案经过,2011年1月27日田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覃术安

代理审判员吴某亚

人民陪审员卿胜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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