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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与黄某、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霍某,男,1956年生。

委托代理人郭书运,尉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男,1982年生。

委托代理人何红旗,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丁某某,又名丁X,女,1957年生。

上诉人霍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一审被告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元,退还上诉人霍某。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为民

审判员杨雯劏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孔德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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