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李某某于2003年8月22日早晨去山缝山针公园锻炼身体,当天未回家,后经多方寻找,至今未找到。申请人因此诉请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址焦作市解放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系焦作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解放区焦南派出所。被申请人李某某系申请人张某某之丈夫,于2003年8月22日早晨去缝山针公园锻炼身体,当天未回家,后经多方寻找,至今未找到,经多年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12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于2003年8月22日外出后下落不明,经多年寻找,下落不明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苗滋滨
审判员杜春晖
审判员吕功铭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