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镇X村X号。
被执行人王某,男,1968年7月鋈海搴玻绨叵讼觯甯咎。沧绨叵葡交飞蛲碚死毙W居委会。
被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某、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某、谭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谭某有登记在常德欣运集团名下牌照为湘x的中巴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某的牌照为湘x客车一辆,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谭某自行保管和使用,不得变卖、隐匿和毁损上述财产,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陈波
执行员吴苑子
执行员范来清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母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