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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为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朋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绍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机场305路南。

负责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依水,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为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了本案。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与被告陈某劳动争议案,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某,调某未成后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此案。因两起诉讼为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仲裁结果不服提出的诉讼,故本院决定对两案作并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朋元,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韩依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和计算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告与被告南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原告严格遵守被告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积极完成了各项任务,为被告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然而,被告对原告的成长却是漠不关心,原告应该享有的公休疗养假期均未正常享有,使原告的身心倍受伤害。被告对原告的飞行安全也是漠视的,并且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拖欠原告的工资小时费节某费加班工资以及加班小时费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和伤害。为了飞行的安全,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向被告南航提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于2011年1月21日复函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从2011年2月18日起,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应当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和移转人事身体及飞行档案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和其他劳动关系档案的移转手续。但被告不同意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以上情况,被告违反合同在先,而原告作为劳动者,依法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了被告南航,被告南航应依法为原告办理离职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2月18日起解除。2责令被告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并为原告办理人事身体及飞行档案的转移手续;办理社会保险以及其他需要转移的劳动关系档案。3被告为原告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等暂存手续。4责令被告为原告补交医疗保险。5责令被告给付原告历年的法定节某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x元。6被告给付原告历年的法定节某日休息日的加班小时费x元。7被告给付原告历年的法定节某日休息日的加班绩效年金x元。8被告补发绩效年金x元。9被告赔偿因其延期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给原告造成的收入损失(从2011年2月18日起至为原告办理劳动关系完毕日止)。10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员工退休或死亡才自然终止。陈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复函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不应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只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家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劳动人事权利,相关手续及档案等的移转的权限属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门。目前,航空系统内部保障远远高于社会保险。因此,在合同期内,被告实际享有南航为其提供的高于社会医疗的保障,由原告再补办社会医疗保险,是不适当的。故诉至法院,要求不予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无需为被告补办1999年7月19日至2011年2月18日的医疗保险;原告无需为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办理人事、身体及飞行档案转移手续,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及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履历等暂存手续等。

陈某辩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小时费、节某、加班工资;并且未按照合同给定为陈某办理医疗保险,陈某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已提出辞职,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已经解除。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19日,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月17日陈某向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复函不同意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为此陈某向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裁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2月18日起解除。2责令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并为原告办理人事身体及飞行档案的转移手续;办理社会保险以及其他需要转移的劳动关系档案。3被告为原告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等暂存手续。4责令被告为原告补交医疗保险。5责令被告给付原告历年的法定节某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x元。6被告给付原告历年的法定节某日休息日的加班小时费x元。7被告给付原告历年的法定节某日休息日的加班绩效年金x元。8被告补发绩效年金x元。9、被告赔偿因其延期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给原告造成的收入损失。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2月18日解除。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补交1999年7月19日至2011年2月18日的医疗保险。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为申请人办理人事、身体及飞行档案转移手续;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申请人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等暂存手续。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陈某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均不服本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其间,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劳动合同书、辞职申请书、邮件详情单、关于陈某同志辞职信的复函、新劳人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于2011年1月17日向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1年2月18日解除。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主张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合同不能解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故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为陈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为申请人办理人事、身体及飞行档案转移手续;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申请人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等暂存手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主张其无权办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医疗保险属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强制征收,并可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故医疗保险金的缴纳不属法院民事案件范畴,本院不作处理。

《劳动部关于民航实际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指示,飞行员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该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规定: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合格证持有人在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含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和本规则之外的运行,如训练、调某、私用和作业飞行等)遵守以下规定:任一日历月飞行时间不超过100小时。陈某的月飞行时间没有证据证明超过100小时,故其要求支付其加班工资、加班小时费、加班绩效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拖欠其绩效工资,不能证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损失数额,故对陈某要求为其补发绩效工资、赔偿其收入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2月18日解除。

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陈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为陈某办理人事、身体及飞行档案转移手续、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陈某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等暂存手续。

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文奇

审判员高飞

人民陪审员周巧凤

二Ο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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