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男,51岁,瑶族,江华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告聂XX,男,47岁,汉族,江华县人,农民,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聂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业英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长何少萍
审判员周康品
审判员林孝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礼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