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某)黄某。
上诉人(原审被某)钟某。
被某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某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被某诉人李某之妻)。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钟某、黄某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钟某上诉请求:撤销(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某诉人李某、李某某对钟某的诉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某诉人李某、李某某共同承担。上诉人黄某上诉请求:撤销(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某诉人李某、李某某对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某诉人李某、李某某共同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某诉人李某与被某诉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坐落于郴州市X路X街X幢XD3-X号,建筑面积为133.03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某诉人李某。2008年4月19日以被某诉人李某为甲方,上诉人黄某(洞庭食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被某诉人李某将该套住房出租给乙方居住。合同约定:“1、……;2、……;3、甲方出租房屋每月租金1000元,押金1500元,按季或按月收取。……;4、在合同期内乙方对房屋有使用权;5、租赁时间2008年4月19日至2011年4月18日止,合同期3年;6、乙方租赁甲方房屋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发生火灾、被某、电气设备损坏,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房屋损失,乙方照价赔偿。7、……;8、……;9、……;10、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租赁合同》签订后,上诉人黄某取得该套住房的承租权,该住房实际是用于郴州市洞庭食府国庆北路店(以下简称洞庭食府)员工的居住,居住人数为12人,包含上诉人钟某。住房租金每月由被某诉人李某某开具收据,上诉人钟某负责交纳。洞庭食府在郴州市X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为钟某。在房屋租赁期间,洞庭食府员工颜某因辞职在向上诉人钟某索要工资时未能如愿。2010年7月21日18时许,颜某趁上诉人钟某之妻谢某及其小孩在承租的该套房屋卧室内之机,将卧室门锁上,并搬来棉被某衣物堆积在谢某及其小孩所处的卧室门口,用打火机点燃棉被某衣物。为增强火势,颜某还将厨房内的煤气罐搬来,并拧开煤气阀门助燃,想以此方式与谢某及其小孩同归于尽。衣服被某烧后产生大量的烟雾,颜某被某雾呛得不能忍受,就沿宿舍阳台防盗网攀爬到二楼逃生,再从二楼跳到一楼时摔伤头部,洞庭食府员工李某等人随后将颜某送往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公安干警接到报警后,将颜某抓获,此次人为造成的火灾,经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委托郴州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郴州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分别于2010年8月10日、2010年12月27日作出郴北价认鉴字[2010]第X号、郴北价认鉴补字[2010]第X号价格鉴定书,认定被某毁的物品损失达x元,其中归属被某诉人李某、被某诉人李某某的财物遭受的经济损失达x元。房屋室内被某燃烧后,因无法居住,上诉人钟某、上诉人黄某自2010年7月起就未向被某诉人李某、被某诉人李某某交纳房屋租金。火灾事故发生后,被某诉人李某、被某诉人李某与上诉人钟某就赔偿事宜进行过协商,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协商未果。故被某诉人李某、被某诉人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钟某、上诉人黄某连带赔偿租房期间造成的房屋经济损失x元,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9000元(2010年7月-2011年3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钟某自愿赔偿被某诉人李某、李某某房屋损失、房屋租金x元。该款于2011年10月28日一次性付清(该款可交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视为交付),逾期则赔偿x元。
二、被某诉人李某、李某某自愿放弃对上诉人黄某的赔偿请求。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某诉人李某、李某某负担;上诉人钟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上诉人钟某负担;上诉人黄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四、其他双方无争议。
五、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经在上述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某兵
审判员黄某文
审判员姜小微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曹某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