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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梁某有与被执行人梁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法院

梁某有、梁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

关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某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已按照(2011)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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