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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郴州分公某与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公某。

被告曾××。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与被告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某负担。

审判长陈建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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