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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双峰县邮政局与被执行人刘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邮政局,住所地:双峰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培,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男,47岁,汉族,湘乡X乡市X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娄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双峰县邮政局与被执行人刘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棋梓桥信用社账号(略)××××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在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棋梓桥信用社账号(略)××××上的存款x元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的标的款账户上(账号:(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学东

代理审判员赵华玉

代理审判员黄燕璋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文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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