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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丙与李某丁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诉人李某丙与被申诉人李某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0)湘平法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丙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岳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平江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印)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许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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