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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密市xx村X村民李xx、乔xx发生争执并撕打,后被告人李某某回家拿一把水果刀再次找到被害人李xx、乔xx,持刀将被害人李xx、乔xx捅伤。经新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超伤为重伤,乔遂亮伤为轻微伤。2009年10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乔xx分别对自己被伤害的时间、地点及事实经过的陈述,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例,新密市公安局法医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判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聪慧

审判员陈发展

审判员任学亮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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