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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叶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2008年3月相识后于2009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12日,婚生女王某甜出生,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原告个人财产有双人木床1张、海信25寸彩电1台、布沙发一大两小、三组组合柜1套、洗衣机1台,上述财产在原告家存放。因被告婚前未充分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架,且被告现离家出走未归,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甜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2009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12日,原被告婚生女王某甜出生,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未归至今。原告个人财产有双人木床1张、海信25寸彩电1台、布沙发一大两小、三组组合柜1套、洗衣机1台,上述财产在原告处。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未充分了解即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现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归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王某甜现随原告生活,故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自理。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甜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豪

助理审判员张日富

陪审员路文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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