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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与湖南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欧某,女,侗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怀化市X路口。

法定代表人申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欧某与湖南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已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产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湖南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明华

审判员尹卫权

审判员黄雄剑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舒美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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