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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辉县X村,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王某x之弟。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因犯寻衅滋事罪,2001年2月14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1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略),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x、法定代理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乙酒后在本村X街上用砖头将王某x头部打成轻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x要求被告人王某乙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乙酒后在本村X街上用砖头将王某x头部打伤,致使王某x右侧头皮血肿,右侧硬膜外血肿,其损伤为轻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x受伤后于2010年11月24日到辉县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2月7日好转出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为5442.5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胡桥派出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乙出生于1971年9年7日;2、王某乙遗留现场的布鞋照片;3、辉县市人民法院(2001)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乙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1年2月14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4、辉县市中医院诊断书一份、出院证明一份及医疗费单据8张,证实王某x受伤后到医院治疗的情况及医疗费情况;5、辉县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x的损伤属于轻伤;6、证人王某x证言:2010年11月23日晚上7许时,我下班回家,在家门口南边碰见王某x,他用手捂着头,头上都是血,说是王某乙打的,另一只手上拿着一个黑色的布鞋,鞋是王某乙的。之后我将王某x送到胡桥乡卫生院治疗,随后报了警;7、证人陈xx证言:2010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俺村王某乙的父亲王某印来家找我,说延寿喝多酒将王某x打伤了,让我去跟王某x说说调解的事,也没有说成;8、证人杨xx证言:2010年11月23日下午,王某乙在俺家喝了三两白酒,然后不知去哪儿了。到了晚上8点左右,我看见王某x从东边过来满脸是血,王某x说王某乙打他了,后来将王某x劝走了;9、证人王某x证言:2010年11月24日中午,我回家后邻居对我说,王某乙又喝酒打人了,被派出所人弄走了,我到胡桥派出所后才了解到王某乙打王某x了;10、证人张xx证言:2010年11月23日晚上7点多,我看见从北边胡同里跑出来一个人,跑到超市门口举起左手朝一个人拍了一下,后来我听街坊邻居说是王某乙打王某x了;11、被害人王某x陈述:前段时间一天晚上,我在胡桥村街里正走,碰见王某乙,王某乙上去用砖头夯我的头,我倒在地上啥都不知道了。不知道王某乙为啥打我;1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0年11月23日晚上天黑以后,我也不清楚几点,我喝多酒在外面闲逛,走到胡桥村X胡同口时,听见王某x骂我,我打王某x了。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本院查明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处以刑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理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3月23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x经济损失5442.5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居芳

代理审判员杜泽娟

人民陪审员杨海芸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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