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X镇人,农民,现住(略)。
身份证号码:x
被告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0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福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被告于2001年2月19日结婚,婚后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外债。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诉讼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介某某同意与原告林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福礼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