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永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怀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永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吴燕敏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