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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永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阳市永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怀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永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7)龙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吴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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