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6月28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17日经通许县法院决定,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子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14时左右,被告人桑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通许县X村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桑某村南时,与相对方向刘孝彬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孝彬及其车上乘员刘东奇受伤。经检测被告人桑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42.74mg/x。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血醇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诊断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致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2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厉东
审判员陶思庄
审判员厉从德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