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某某区支行(以下简称某某农行)。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井某某,该行职工。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复议人某某农行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郾城法院)(2009)郾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郾城法院认为,某某农行仅提供了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起诉状,并没有提供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收据等能够证明起诉的证据。某某农行提出异议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向法院起诉,其异议理由不成立。郾城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郾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某某农行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某某农行称,1、劳动仲裁裁决书没有生效;2、由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有一点冲突,造成实际操作困难。根本不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请求撤销(2009)郾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郾城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某某农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郑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的规定,郾城法院驳回某某农行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某某农行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某某区支行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志刚
审判员付要欣
审判员张一帆
二○○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霍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