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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株洲市鹏鹭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4年生,汉族,(略)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株洲市鹏鹭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9月30日作出的株劳仲案字(2010)第X号裁决,于201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株洲市鹏鹭冷藏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株洲市鹏鹭冷藏物流有限公司银行人民币存款6549.06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桂林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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