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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闵某新、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

被告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闵某新、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闵某某、胡某某所有的坐落在新化县X镇X街的门面一个《产权证号x、土地使作权证号国用(99)x》及坐落在新化县X镇X街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x、土地使用权证号新政国用(2001)x》。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闵某某、胡某某所有的坐落在新化县X镇X街的门面一个《产权证号x、土地使作权证号国用(99)x》及坐落在新化县X镇X街的房屋一栋《产权证号x、土地使用权证号新政国用(2001)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罗武

审判员刘正峰

审判员陈新民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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