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丁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22日早上,被告人李某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找人帮忙将本人在本村X路南河边种植的杨树采伐了36株。经封丘县林业局技术鉴定,被伐树木立木材积共计21.869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油锯.2、书证:户籍证明,封丘县林业局证明,封丘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3、封丘县林业技术鉴定。4、证人李XX、王XX、王XX、胡XX、刘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丁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瑞社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