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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19XX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男,19XX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包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于2011年9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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