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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某某与被上诉人任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崔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孙莉环

审判员许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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