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地(略)。
法定代理人胡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男,19XX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李某丁,女,19XX年6月18日,汉族,株洲市人,系茶餐吧业主,住(略)。
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被告李某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后,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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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