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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郴州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桂阳县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X镇南塔岭。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郴州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杨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阳县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阳县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郴州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桂阳县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郴州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骆晴蓉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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