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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双牌县二轻工业事物管理办公室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居民,住双牌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双牌县二轻工业事物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双牌县二轻工业事物管理办公室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以与被告被告双牌县二轻工业事物管理办公室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郭泽群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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