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颂光,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凤连,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现住娄底市X路。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双峰县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双峰县政府法制办干部。
第三人邓某(系被告朱某之妻),女,成年,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现住娄底市X路。
第三人朱某(又名朱X)(系被告朱某之子),男,成年,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肖某与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
审判长李文军
人民陪审员朱某初
人民陪审员贺吉田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