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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朱明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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